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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法院“百日会战”:拘留54人 141人(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时间:2018年05月19日 09:00:02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浏览次数:46    评论() 字号:TT

新闻发布会现场

  -鲁中晨报5月18日讯(记者 张琦 张艳 通讯员 田承海)18日上午,桓台县人民法院召开了“百日会战”专项执行活动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自“百日会战”专项执行活动开展以来,桓台县法院已对54人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并依法将141人(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据了解,自“百日会战”专项执行活动开展以来,桓台县人民法院首先对涉民生案件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进行了详细统计,结合工作实际,逐案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形成案件台账。自4月1日起,对活动进行强力推进。截止到5月15日,共立各类执行实施案件345件,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共对387案、874个被执行人进行网络财产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账户1847个,冻结银行存款1926万元,依法扣押机动车13辆,查封房屋8套,对查封、扣押的财产通过淘宝网依法予以公开网上拍卖,涉案金额6143.77万元,共拍卖成交20件,成交金额2117.55万元,溢价率达36.72%,为当事人节约拍卖佣金91.64万元,强制迁出房屋3套,土地1宗,对被执行人住处或经营场所依法搜查9案9次,对54人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对2人决定罚款,罚款金额1.2万元,决定对4378人(单位)限制高消费,依法将141人(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桓台广播电视台电视节目黄金时段和少海广场、百姓大舞台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大屏幕进行公开曝光。目前已经实际执结230案,结案标的额35053.87万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8231.83万元。 

  在桓台县人民法院全体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树立了司法权威,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考核中,桓台县人民法院一直保持在全省法院的上游水平,在全市区县法院位于前列。 

  典型案例1:原告淄博某泵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临汾某煤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淄博某泵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临汾某煤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月19日,做出判决:被告山西临汾某煤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淄博某泵阀有限公司货款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山西临汾某煤机有限责任公司以55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赔偿原告淄博某泵阀有限公司自2013年12月1日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因被执行人山西临汾天马煤机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支付费用,申请执行人淄博某泵阀有限公司特向桓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之后,近日,桓台法院执行局干警赶赴位于山西临汾的某煤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强制执行,该煤机有限责任公司迫于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压力,于5月10日付款52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所有款项也将于近日通过法院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淄博某泵阀有限公司。当事人胜诉权益得到保障,法律的威严得到捍卫和彰显。 

  典型案例2:原告石峰诉被告山东恒沣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沣膜科技公司)、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和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案 

  原告石峰诉被告山东恒沣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沣膜科技公司)、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和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桓台法院受理后,经审理,于2014年5月22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山东恒沣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峰工程款1980000元、材料费、租赁费166509.14元、赔偿停工期间的损失188700元。二、被告山东恒沣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石峰经济损失87381元。 

  因被告恒沣膜科技公司未按判决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石峰向桓台法院申请执行。桓台法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其执行申请并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桓台法院曾于2017年8月对被执行人恒沣膜科技公司采取过搜查措施,当场搜出资金约30万元,迫于强大的法律压力,被执行人恒沣膜科技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每月偿还13万元。但从2017年9月份开始,被执行人恒沣膜科技公司就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为此,桓台法院执行干警于2018年5月1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恒沣膜科技公司进行了搜查,并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财务室的财务资料以及印章、电脑等,准备对其财务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取得相关证据后,再决定对其实施下一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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