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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规范裁减人员行为 单位裁员3类人应优先留用

时间:2018年07月25日 11:40:02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浏览次数:46    评论() 字号:TT

  -鲁中晨报7月24日讯(记者 赵志斌)今天记者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该局日前出台通知,从8月1日起,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

  通知指出,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同时,有些人员是不得裁减的,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省级及以上劳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有三类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应提前通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可不办理《裁减人员方案》报告,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总用工数量不足20人,且一次性减员人数不足10人的;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将劳动关系转移到另一用人单位,并合并计算职工工作年限,接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能提供接收单位同意接收证明的。

  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原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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