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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收费 工商业转供电最高限价1.075元

时间:2018年08月24日 09:00:26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浏览次数:46    评论() 字号:TT

  -鲁中晨报8月23日讯(记者 伊巍 通讯员 冯路平 高梦茹)今天,淄博市物价局召开淄博市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并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淄博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同时明确“预购电”电价标准。

  通知明确规定,将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电网企业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在《山东省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范围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定价范围内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项目,电网企业一律不得收费。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

  国网淄博电力公司要按国家、省要求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全面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交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租赁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对一般工商业用户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以下简称“预购电”),按照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预购电办法。其中,电网对转供单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即1.075元/千瓦时;电网对转供单位没有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预购电”电价标准不高于0.85元/千瓦时。上述“预购电”电价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实行“预购电”产生的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今后,如果国家电价政策调整,转供电单位应相应调整“预购电”电价标准。

  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电网总表保持一致,一般1个月为一周期。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省物价局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产业园区经营的供配电资产,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由其直接供电到户,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用。转供电单位对分表用户收取电费办法自2018年9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

  通知中“非直抄用户”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下同)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此外,将加大“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国网淄博供电公司要切实加大改造力度,对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用户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按照政府定价结算电费。转供电单位自家用电也要装表计量。

  此次会议上,很多参会人员提及峰谷电价带来的好处。记者获悉,如果用电得当,使用峰谷时分电价不仅有利于电网的合理运行,还会给市民带来不少的优惠。冬季即将来临,谷段时间将增加,如果很多用电项目改由谷电价时段操作,长此以往,市民就会发现能省下一笔不小的费用。

  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二)时段划分。峰段8:00至22:00,谷段22:00至次日8:00。其中,采暖期峰段由14个小时减少至12个小时,谷段由10个小时增加至12个小时。即峰段8:00至20:00,谷段20:00至次日8:00。

  (三)电价标准。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降低0.17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

  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

  (四)执行时间。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用户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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