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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法院集中宣判4起危险驾驶案件 4人因醉驾被判拘役

时间:2018年11月19日 18:20:01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浏览次数:46    评论() 字号:TT

庭审现场

  -鲁中晨报11月19日讯(记者 张琦 通讯员 张允文)11月16日下午,博山区法院对4起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穆某某等4名被告人均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中2起发生了交通事故,法院按情节轻重对4名被告人分别作出判决。 

  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穆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公路左侧时,与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两人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穆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6.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判决被告人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8月20日,马某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道路行驶超车过程中行驶道路偏左,与对向行驶的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刮撞,小型轿车又与路侧护栏相撞,致使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4.4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9月4日,博山交警大队山头中队接到山头派出所报警,某路段有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山头中队出警后经核实,被告人丁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山头派出所门口处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山头派出所查扣。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8.0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源泉中队门前,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2.1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结束后,博山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委、刑庭庭长张玉龙对被告人及现场旁听群众就醉驾相关问题作了讲解。张庭长介绍了博山区法院近年来案件审理情况,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以来,截至目前,法院共审结该类案件155起,判决被告人155人,平均每年20余起。张庭长具体讲解了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理解及适用。针对博山区危险驾驶罪的主要特征,分析醉驾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通过分析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告诫大家为了自己和亲属以及其他人的人身生命安全,一定要珍惜生命,远离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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