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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纪委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时间:2018年12月28日 18:20:01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浏览次数:46    评论() 字号:TT

  -鲁中晨报12月28日讯(记者 张琦)28日,记者从淄博市纪委监委获悉,元旦、春节将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对党员干部的警示提醒,营造风清气正节日气氛,近日,市纪委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市政府研究室副调研员邢涛安排其他单位支付、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问题。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邢涛将应由其个人承担的餐费、加油费、高速路通行费、电话费、车辆保险费等共计13022.34元,交由某电力工程公司支付或报销。邢涛身为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交由其他单位支付、报销。2018年12月,市纪委给予邢涛党内警告处分,有关违纪款予以追缴。

  淄博鑫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董事,淄博福润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家勇违规操办儿子婚宴和公车私用问题。2017年2月12日,李家勇在淄博饭店为儿子举办婚宴,收受参加婚宴的鑫能集团和福润置业两家公司23人礼金共计16600元。9月13日中午,李家勇使用公车参加私人聚会。李家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儿子婚宴,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11月,市纪委给予李家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桓台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赵霞违规用公款购买礼品并使用虚假发票报销问题。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桓台县委宣传部办公室、新闻报道中心等部门11次用公款购买礼品,并用电脑耗材、办公用品等虚假票据报销,费用共计42967.5元。赵霞作为时任桓台县委宣传部部长,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11月,市纪委给予赵霞党内警告处分。

  淄川区商务局外事办副主任肖振芳等4人公款旅游问题。2017年12月26日至12月30日,淄川区商务局外事办副主任肖振芳、机关党支部副书记杨实庆、外企服务中心综合科科长戚思海、业务科科长张明功4人赴昆明参加培训。期间,经肖振芳提议,4人擅自退出培训,于12月28日至12月31日赴大理、丽江等地旅游,并以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等名义公款报销相关费用共计19134元。肖振芳作为本次外出培训活动的带队领导,对上述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2018年11月,淄川区纪委给予肖振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淄川区委区直机关工委分别给予杨实庆、戚思海、张明功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博山区八陡镇经委副主任、八陡镇和平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徐卫猛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问题。2013年8月至2017年8月,和平村违规用集体资金为村“两委”成员报销个人电话费,共计23970.67元。2013年9月至2017年11月,和平村违规以过节福利、工服补助、车辆补助、取暖补助等形式向村“两委”成员和村委工作人员发放补贴,共计301900元;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和平村多次借组织“七一”党员活动之机,用集体资金购买礼品,发放给全体党员和村“两委”工作人员,共计花费35615元。徐卫猛作为和平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对此负有领导责任。2018年10月,八陡镇党委给予徐卫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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