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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征求意见 逾期90天以上即不良

时间:2019年05月05日 09:40:04    来源:国际金融报    浏览次数:46    评论() 字号:TT

  《暂行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明确把逾期天数作为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细化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

  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识别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4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了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暴露出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如覆盖范围不全面、分类标准不清晰、落实执行不严格等。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银保监会发布实施《暂行办法》,以取代现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下称“《指引》”)。

  总体来看,与现行《指引》相比,《暂行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明确把逾期天数作为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细化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

  拓展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

  上述负责人指出,随着近年来银行业务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贷款在金融资产中的占比总体下降,非信贷资产占比明显上升。而现行《指引》主要针对贷款提出分类要求,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表外项目规定不细致。

  “部分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同业资产、表外业务等没有开展风险分类,或“一刀切”全部分为正常类。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结构较为复杂,许多银行对投资的资管产品没有进行穿透管理,难以掌握其真实风险。”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

  为此,《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针对性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暂行办法》在“第一章 总则”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暂行办法》拓宽了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将非信贷资产纳入,并提出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

  “长期以来五级分类仅针对信贷资产,而实践中非信贷资产占比上升较快。这次虽然提出了要求,但这笔账何时能算得清楚,还需要付出很多努力。”董希淼进一步表示。

  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

  与现行《指引》相比,《暂行办法》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

  根据现行《指引》,贷款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的分类结果不尽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也可以分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而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中明确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其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

  借鉴“实质性”不良的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

  此外,《暂行办法》更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5%以上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

  该负责人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据了解,零售资产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对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小微企业债权等。

  明确逾期天数长短与风险分类等级的关系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程度,逾期天数长短是反映资产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该负责人指出。

  记者了解到,尽管去年银保监会就明确要求银行要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但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一些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纳入不良。

  根据《指引》,银行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指引》还要求将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列入归为次级类。但《指引》对于“一定期限”没有具体量化的规定,这就给银行的认定留下了空间。

  一位业内分析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此前很多中小银行在进行不良认定的时候会结合自身情况来进行调节,甚至有部分90天以上逾期不纳入到不良。“后来监管要求逾期90天以上贷款都纳入不良贷款,认定趋于严格,即要求银行显示真实的不良情况”。

  相比之下,《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暂行办法》实施后,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同时,考虑到非零售债务人逾期90天以上所反映出的风险严重程度,规定同一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债务已经超过5%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在董希淼看来,在这个方面,应不枉不纵,既要严格把握标准,也不能随意提高标准。

  过渡期最晚至2020年末

  关于过渡期,根据《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在其正式实施后新发生的业务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

  对于其正式实施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对于确有困难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最晚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重新分类。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新发生业务,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确保按时达标。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董希淼认为,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小银行资产质量压力更大,应采取一些过渡性的措施,在不良资产暴露、处置等方面给予更多的缓冲和支持,让中小银行以时间来换取空间,保持稳健发展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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