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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成“以旧换再”试点产品

时间:2013年09月03日 16:41:59    来源:    浏览次数:46    评论() 字号:TT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9日讯(记者 佟明彪)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五部门正式启动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今年暂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产品为试点对象,中央财政将给与一定补贴,国家将在税收管理,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对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取消“以旧换再”推广资格等处罚。

“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再制造产业“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该项工作今年暂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再制造产品为对象,先从少数试点企业及个别再制造产品开展,并视实施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符合“以旧换再”推广条件的产品,中央财政按照其推广置换价格(再制造产品价格与旧件回收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一次性补贴,并设补贴上限。

《通知》对推广企业、产品及旧件回收提出了严格的条件,并对“以旧换再”试点企业的确定、试点企业再制造产品的销售、再制造产品推广数据的审核、“以旧换再”补贴资金的拨付、“以旧换再”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控等推广方式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试点工作中,各推广企业须严格执行税收管理有关规定,如发现销售推广再制造产品有偷税、漏税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还指出,对于推广产品的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原型新品质量标准要求或存在质量违法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推广产品实际置换价格高于承诺推广价格的,未按要求使用标识或伪造、冒用标识,利用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以及其他公开征集公告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公告取消企业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资格。

据介绍,该项工作力争通过建立严格的再制造质量保证体系,规范再制造企业行为,提高社会对再制造产品的认知度,鼓励消费者直接参与并推动再制造产业化发展,培育健康良好的再制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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