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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房产卖10万 警惕再婚夫妻处分共有房屋陷阱

时间:2019年06月13日 13:15:25    来源:股城网    浏览次数:46    评论() 字号:TT

  近年来,频频发生夫妻房产纠纷事件,是特别再婚夫妻,问题最突出,对方没有达成一致,就出现房产纠纷。然而,价值500万房产卖10万元,为何要贱卖房产呢?了解到,原来是女子欺瞒再婚丈夫,将价值500万元的房产,以10万卖给儿子。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

  现如今,离婚现象越来越明显了,随着房产纠纷事件也越来越多了。这不,女子将500万房产卖10万元,如果不是中介公司找上门,再婚丈夫还被蒙在古里。随后,再婚丈夫就告上法庭,下面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2019年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超的上诉,维持原判。再婚老伴瞒着丁大爷低价卖给继子的婚后共有房产终于重回二老名下,这场继父与继子间的房产争夺战以丁大爷的胜诉宣告终结。

  重组家庭喜提新房

  时间倒回1982年,年过半百的丁大爷和王阿姨(化名)各自离异后重新组建了一个家庭,和王阿姨一起加入这个新家的还有她和前夫的儿子,年仅12周岁的李超(化名)。

五百万房产贱卖
五百万房产贱卖

  转眼十多年过去了,一家人虽说算不上其乐融融倒也过得相安无事。然而,就在丁大爷与王阿姨婚后的第18个年头,也就是2000年,一切发生了微妙的改变。

  这一年,适逢房改,丁大爷和王阿姨与某单位签署了一份合同,以较低的价格买到了位于西城区的一套50多平方米的公有住房。购房时,使用了丁大爷和王阿姨的工龄,房屋最终登记在了王阿姨的名下。

  彼时,正值李超刚刚踏入社会不久,生活较为拮据,为了支持孩子,丁大爷经过一番仔细思考,最终决定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李超,自己则和老伴一同搬进了位于西城区的这套新房。丁大爷的这一举动让原本疏远的继父子关系顿时拉近了不少。

  百万房产 白菜价卖

  转眼来到2018年。这天,丁大爷正在家中一边哼着小曲儿,一边炒着小菜。突然,一阵密集的敲门声传来,打开房门一看,原来是中介公司带着客户准备看房。

  自己从没打算卖房,怎么会有人来看房?丁大爷的第一反应是中介公司敲错了房门,然而,对方却向他出示了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上面的地址正是丁大爷现在所住的房产,而房屋产权人一栏则赫然写着继子李超的名字。

  明明是自己和老伴一起买的房,什么时候变到了继子的名下?丁大爷一头雾水。在他的追问下王阿姨才缓缓道出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早在2016年,处于无业状态的李超就私下找到母亲王阿姨倾诉自己的难处,并厚着脸皮提出,希望母亲将名下的房产赠与给他,但是考虑到赠与形式缴纳的税费较高,李超又提议以买卖的形式转让房产。

  这套房屋是老两口婚后共同取得的唯一一套房产,也是丁大爷目前仅有的一套住房。丁大爷很早之前就退休了,光凭退休金和积蓄,根本没有能力购买新的住房,如果失去了这套房子,他将连落脚的地方都没有。想到自己年近耄耋却可能遭受流落街头的命运,丁大爷越想越不是滋味。

  2018年5月,悲愤交加的丁大爷一纸诉状将妻子和继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王阿姨和李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将涉案房屋重新过户到王阿姨名下。然而,此时的他已经是年近90岁的高龄了,不仅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也没有充裕的积蓄,接下来的诉讼之路该怎么走?丁大爷一时也没了头绪。

  好在他无意中了解到了法律援助的渠道,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援助。法援中心在审核了丁大爷的申请材料后,指派了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的李险峰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维持原判依法维权

  接到一审判决后,丁大爷放心了不少,然而,继子李超却依旧不死心地提出了上诉。无奈之下,老人只得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审核了老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认为其符合援助条件,遂再次指派熟悉案情的李险峰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二审阶段,李超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仅是对一审判决提出质疑。他坚称丁大爷对房屋过户是知情的,此外,在他看来,诉争房屋原来是自己外公外婆的房产,房改后,房屋购买时是以自己母亲的名义签的协议,房子又是登记在自己母亲的名下,理应为母亲的个人财产,其母有权独立处分。

  然而,法律再次给贪婪的他上了一课。除了一审阶段提出的代理意见外,李律师同时提出,李超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李超与王阿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丁大爷并没有签字,没有丁大爷知道或同意二人买卖房屋的证据。因此,请求法院维持原判,维护丁大爷的合法权益。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李超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中,王阿姨听信儿子李超的劝说,私自将夫妻共有的唯一住房以买卖形式转让给李超,并没有征得丁大爷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李超取得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房屋变现,并非是为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李超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丁大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其母王阿姨的权益,导致在丁大爷诉王阿姨、李超合同无效纠纷中,王阿姨也同意将房屋名字变更回自己。

  从亲情角度看,王阿姨在生前将房屋处分给自己唯一的儿子,是为了避免以后发生争议,而不惜剥夺丈夫丁大爷的合法权益,能够体会到王阿姨对儿子的疼爱。但是,老人们轻易处分自己的财产,尤其是将自己唯一居住的房屋过早的过户给子女,带来了诸多风险,甚至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再婚家庭出于种种考虑,或者在子女们的劝说下,过早将自己的住房变更到子女名下,这样的做法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如果老人们有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建议采取订立遗嘱的形式。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彼此的个人财产,防止今后发生纠纷,建议有条件的再婚家庭可以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而对于再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处分时一定要在共同商议后再做决断。

  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建议像本案中的丁大爷一样,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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